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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法规

  • 第五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反腐败国际条约实施工作。   本条是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反腐败国际合作的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
    2018-07-10
  • 第四十九条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
    2018-07-10
  • 第四十八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
    2018-07-10
  • 第四十七条 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
    2018-07-10
  • 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本条是关于涉案财物如何处置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目的是规范监察机关对涉案财物的处理工作...
    2018-07-10
  •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
    2018-07-10
  • 第四十四条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
    2018-07-10
  •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
    2018-07-10
  • 第四十二条 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   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   本条是关于执行调查方案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督促调查人员讲...
    2018-07-10
  • 第四十一条 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
    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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