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党纪法规

党纪法规

  • 第六十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一)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   (三)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
    2018-08-02
  • 第五十九条 监察机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本条是关于监察人员脱密期...
    2018-08-02
  • 第五十八条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
    2018-08-02
  • 第五十七条 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
    2018-08-02
  • 第五十六条 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监察业务,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取证等能力,自觉接受监督。   本条是关于监察人员在守法义务和业务...
    2018-08-02
  • 第五十五条 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加强监察机关自身建设,...
    2018-08-02
  • 第五十四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设定监察机关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的义务。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
    2018-07-10
  • 第五十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
    2018-07-10
  • 第五十二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一)对于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逃匿到国(境)外,掌握证据比较确凿的,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合作...
    2018-07-10
  • 第五十一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执法、引渡、司法协助、被判刑人的移管、资产追回和信息交流等领域的合作。   本条是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开展反腐败合作的规定。   规...
    2018-07-10
首页 1 2 3 4 5 6 7 8 9 尾页 共139条信息/共14页 转到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