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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录 | “失而复得”的水库渔场

来源:廉洁常德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7日 浏览次数: 字号:

“拆得好!拆得好!”在临澧县金峰农庄依法强拆现场,围观群众对金丰水库及渔场的“失而复得”拍手称赞,有的还拿出手机激动地摄影转发。金丰水库及渔场的问题缘何而来?在于相关主管部门的为官不为。

一个错误的决议

1985年,临澧县畜牧局下属企业国营同欢鱼苗鱼种繁殖场取得了金丰水库及渔场所有权、经营权。1996年11月,时任县畜牧局局长吴某某在局党组会议上提议,将金丰水库对外出租给安福镇(现安福街道)农丰村,双方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为5年,现有固定资产属县畜牧局所有。然而,从租赁协议签订之日起,金丰水库及渔场实际由农丰村村民裴某某进行控制和经营。在此期间,县畜牧局对裴某某控制并经营金丰水库及渔场采取默认态度,无人提出异议,且未对租赁协议约定进行督促执行。

2001年9月,田祖金就任县畜牧水产局局长,发现金丰水库及渔场承包即将到期,欲收回经营权,而裴某某以承租期内整修鱼池、维修房屋、整改电力等为由,向畜牧水产局提出补偿要求,双方就此产生分歧。为盘活单位经济,2006年7月,县畜牧局决定将金丰水库水面及消落区320亩,3口鱼池10亩,渔场办公用房、食堂等12间平房整体转让给史某某(系裴某某合伙人)。2006年9月,田祖金安排副局长邹明慧与裴某某签订《关于金丰水库渔场产权转让的合同》,合同约定县畜牧局将金丰水库及渔场产权永久性转让,转让价格为4万元。正是这个错误的决议,导致属于国有资产的水库渔场遭到违规贱卖,自此,裴某某为占有、开发、经营金丰水库及渔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一次无效的执法

2007年,裴某某擅自在金丰水库大堤禁建范围内违规修建金峰农庄,开始从事餐饮经营。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对此进行了查处,并给裴某某下达停工通知,但裴某某拒绝在通知回执单上签字。与此同时,具体履行建设监察职责的县建设局规划办相关人员也未及时发现和阻止裴某某的违规修建行为,最终导致裴某某违占又违建情况的发生。此后,裴某某自恃为水库的所有者,多次干扰水库灌溉、泄洪、防汛抗旱设施建设工程,在水库长期投肥养殖,严重侵害了公共利益。

换来应得的处分

“其实,对金丰水库及渔场进行处理最初考虑的是想盘活畜牧水产局的经济,殊不知,这样不仅违反了相关党纪法规,还给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带来了如此大的阻碍,真是不该。”县畜牧局原局长田祖金在接受调查时十分后悔。         

经查,作为时任畜牧局党组书记、局长的田祖金,在处理金丰水库渔场问题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主管的工作不正确履行职责;作为时任畜牧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的邹明慧,在处理金丰水库渔场问题时,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正确履行职责。两人的行为均构成了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工作失职错误,其中,田祖金负主要领导责任,邹明慧负直接责任。2019年2月,县纪委监委对县畜牧局原局长田祖金、原副局长邹明慧立案审查,对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处理,并全县通报。7月16日,县纪委监委给予田祖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邹明慧党内警告处分。

与此同时,临澧县畜牧局作为原告向临澧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依法请求确认畜牧局与裴某某签订的《关于金丰水库渔场产权转让的合同》无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不仅确认了《关于金丰水库渔场产权转让的合同》合同无效,而且裴某某向畜牧局返还了金丰水库及渔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此,对金丰水库及渔场的管理和使用终于回归了正轨。

【执纪者说】

对国有资产的保护,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本案中,主管部门相关领导不担当、乱决策;监管部门履责不力、应付了事,一个又一个关口的责任缺位,使得本属国有资源的金丰水库及渔场逐步沦为私人所有,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虽最终回归正轨,但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影响。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无论身处哪个岗位,我们都要脚踏实地、真抓实干,要牢记工作敷衍塞责定会被严肃问责。(临澧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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