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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人手记

党员干部闯红灯、违停,罚款扣分后还要受党纪处分吗

来源:常德人民广播电台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2日 浏览次数: 字号:


各位听众大家好,我是主持人俊贤。欢迎大家继续收听全市首档广播党风廉洁专栏《清风伴你行》。欢迎进入《党课学堂》。

片花

 开车上路,即便是老司机,交通违法也在所难免。那么党员干部如果有交通违法行为,给予党纪处分吗?来看党纪条例怎么说——

来看一个案例,周某,中共党员,某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2016年1至6月,周某在城区驾驶机动车闯红灯2次,违法停放机动车1次,均被公安交警部门罚款和扣分处理。周某在规定期限内接受了处理。

这不产生了分歧意见:

意见一: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周某违反了国家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必然违反了党的纪律,应依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意见二:

周某虽然有交通违法行为,但均按照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及时接受了处理,没有造成不良影响,没有损害党的形象和损害党、国家、人民的利益,可以通过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

请听三湘风纪网的观点:

党员干部的交通违法行为包括交通违法犯罪行为,是执纪实践中常见的问题,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可运用第一种形态“红脸出汗”

《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这条规定的违纪行为是党员违反《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必不可少的要件是需要达到“影响党的形象或者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后果。如党员驾驶机动车闯红灯、超速行驶等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以普通公民身份接受行政处理,且没有造成影响党的形象或者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后果,就没有必要再给予党纪处分。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和《党内监督条例》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可以对党员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通过提醒谈话、批评教育等使其“红红脸、出出汗”。

二、交通违法行为不涉及犯罪但受到较重行政处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

《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党员的交通违法行为不涉及犯罪,但依法受到较重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

例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该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等等。

三、交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区分情形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1、交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重处分。

犯罪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减轻处理不能适用《条例》第十七条的“特殊情况”。这里的特殊情况,是为了应对执纪实践中的复杂情况,具有严格的程序要求,适用时必须特别慎重。《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情形一律不能适用该条规定。

2、交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醉酒驾驶行为是一种高度危险的故意犯罪行为,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可处拘役,并处罚金。《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

 好的,全面从严治党,我们共同见证,今天的《清风伴你行》就到这里。市纪委廉洁常德网首页已经开辟《清风伴你行》专栏,更多往期节目内容,欢迎您的关注。下周一同一时间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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