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用“不当钱财”装点“公家门面”
规避集中采购,筹集资金修“大楼”,本以为为民办事得功绩,却不曾想“好心”办了违规事。临澧县第三人民医院李某因严重违反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等规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李某在任临澧县第三人民医院院长期间,为筹集新住院大楼建设资金,自行联系4家药品配送公司,签订购货合同,收取药品质量管理保证金1000多万元,严重违规违纪。与以往的“以权谋私案”不同的是,李某谋财不为一己之私,而是为公家单位谋利,就像其在审查期间所说:“我为单位办好事,筹措了住院大楼的建设资金,缓解了费用紧缺矛盾,你们说我违纪要处分我,我不服。”那么对于这种情形,谋“公利”到底当不当罚?
谋“公利”当不当罚?这本身是个无可非议的命题。正当谋利自然不当罚。如果程序合规、用途特定、资金正当,如何去罚,有何可罚?可不当、违规谋利又自然当罚。在党纪国法面前,谋“公利”产生的实际效益并不是判定一个人或者行为是否违规、有罪的标准,而只是最终惩罚、量刑的考量因素之一。诸如李某一类干部“因循坐误”“一本经书看到老”,错误地以为只要不为自己贪财就不属于违纪违法,是典型的身子进入新时代,脑子还在旧时代的表现。就如韩非子所言“盗之为民仍为罪也”。纪律就是一根红线,跨越了就触碰了违反了,在谋“公利”前戴上了“违规帽”,以瑜掩瑕,实难可取。
如何让公款、公权真正合法为民所用。一方面,各党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这类以不正当程序谋“公利”的违规行为,推进相关法律和制度的落实,扎紧制度的笼子,充分利用各种监督,从源头上管住“微权力”;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对于真心实意为民办事,只是方法欠妥的干部,要适当酌情考虑;对于“初心”不纯,早已“重病”缠身、打着为公旗号谋私利的干部,要重拳出击、严惩不贷。另一方面,党员干部要加强自身修养。知当知之法,行可为之事,要明白开弓没有回头箭,不要好心办了“违规事”,也切莫因私欲作祟而“失足成恨”。同时也告诫那些还抱有侥幸心理的党员干部,为官一任理应造福一方,“雕虫小技”始终难登大雅之堂,只有合法合规、真心实意,才能为民所喜、为纪法所容。
“法无授权不可为”。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为干部职工谋福利的“贴心”行为是允许的,为群众谋发展更是值得提倡的,但必须以党纪国法为根本遵循。正所谓“家有常业,虽饥不饿;国有常法,虽危不乱。”为官者,心怀群众的同时,也应当明晰——党纪国法不能僭越。(津市市纪委监委 杨彬 尹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