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酒驾”视为“小事”终酿“大祸”
近日,汉寿县纪委监委通报了5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来源:廉洁常德)
酒后开车害人害己,不仅是对他人生命的藐视、对公共安全的挑衅,更是对纪法尊严的践踏。 对5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及处理情况给予通报曝光,教育提醒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时刻绷紧纪律之弦,切勿以身试法、追悔莫及。
自从“醉驾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社会共识,可为何仍有些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偏偏就‘顶风而上’呢?究其原因,往往少不了两种心理作怪,一种是侥幸心理,“抓不到我”;一种是特权心理,“不会抓我”,从而把“酒驾”视为“小事”,不拘小节,将党纪国法抛之脑后,最终酿成“大祸”。
其实,如果细心梳理通报案例看,近年来各地关于党员干部因酒驾醉驾问题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案例可谓时有所闻。少数党员干部在工作上兢兢业业,却因为“贪杯”栽了人生的大跟头,断送了大好前程,着实让人感到可惜。
纪律是底线,法律是红线,二者都是党员领导干部不可触碰的高压线。个别党员干部酒驾醉驾是典型的漠视法纪、目无规矩行为,缺乏起码的政治意识和法律意识,越底线触红线是早晚的事,也必然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严肃追究。《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酒驾列为违法行为,《刑法》将醉驾列为犯罪行为。而对这些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第三十二条还规定,(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为严肃查处党员干部酒驾醉驾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党纪国法面前,所有侥幸心理都是掩耳盗铃,任何所谓“特权”也没有容身之处。党员干部要从涉事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训,多思酒驾之害,始终对纪法心存敬畏,对责任心存敬畏,对群众心存敬畏,不能有任何的“赌徒心态”和“闯关思想”,带头安全文明驾驶。
严管即是厚爱,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教育,强化“禁酒”措施,时常拉亮“警示灯”、念好“紧箍咒”,抓早抓小,早打招呼早提醒,严格规范工作人员的日常行为,做到“禁久”。
纪检监察机关要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从严从快处理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坚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公开曝光一起,持续释放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信号,让公职‘酒鬼’无处遁形。
《中庸》上说:“故君子居易以俟命,小人行险以侥幸。”广大党员干部要始终保持“新鞋踩泥”的警觉,坚决把侥幸心理、特权意识扼杀在滋长萌发的第一刻,绝不能突破“第一次”,一定要算好政治账、家庭账、健康账,时刻绷紧法纪弦,不要光图一时便利选择酒后驾驶,别“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津市市委巡察办 覃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