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受贿”不过是自欺欺人
近日,河南省国信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志远,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与大多数腐败案件中的落马官员相比,王志远的“贪腐”比较特殊,在长达20年的受贿时间里,其精挑细选行贿人,只跟自己信得过、交情深的3位老板“朋友”发生“经济往来”。(来源:11月21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随着近年来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正风反腐一直保持着高压态势,过去那种“一只手拿钱,一只手办事”的赤裸裸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已经得到有效遏制,一些贪官深知明目张胆式腐败的危险性,于是只收所谓熟人朋友的钱财,只为自己认为可靠的人办事,妄图通过“安全受贿”来达到“安全腐败”的目的。像王志远这样秉持“安全受贿”“原则”的贪官,并非个例。如: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原副县长林秋,在2008年至2015年间这8年间,只收商人冯某一个人的贿赂共计180万;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张德友,帮助其同学李天舒所在的企业承揽业务,并接受李天舒的“提成款”共计435万余元。
“安全受贿”真的安全吗?当然不是,正可谓,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而所谓的“安全受贿”,究其本质,都不过是这些贪官用来掩饰其贪腐的“保护色”,以便能够保全自己,贪得更多更久,从而实现升官发财两不误。然而,每一个贪官最终在劫难逃的命运都无不说明,妄图对党组织耍小聪明,靠“安全受贿”来顺利通关,不过是自欺欺人。无论如何狡猾,打着哪一种旗号,披着什么样的隐蔽性腐败外衣,在党中央高压反腐的决心面前,贪官都只能落个“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的可悲结局。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从审查起诉直至宣布一审判决期间,被告人王志远一直表示后悔交错了朋友、用错了权。”(11月19日《检察日报》)不管是熟人、还是朋友,也不管腐败方式有多“隐蔽”,在党纪国法面前,都不过是掩耳盗铃的小把戏,或许能躲得了一时,但躲不了一世,最终难逃恢恢法网。
“君子之交淡若水,小人之交甘若醴;君子淡以亲,小人甘以绝。”每一名党员干部都应从严反思,坚守道德防线,严守法纪底线,把党纪国法挺在前面,不断净化自己的“朋友圈”,切莫自欺欺人,谨防“朋友圈”演变成“腐败圈”。 (石门县纪委监委 盛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