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违规借贷,打造“三清”干部队伍
日前,湖南邵阳公开曝光四起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借贷典型案件,市规划局原局长金晚球等人因“以贷款收息为名收受他人钱财”等问题受到处理。(中纪委官网2019年10月31日)
事实上,党员干部参与正常的民间借贷并获取相应利息,属于依法应受保护的民事行为,并不违规违纪。但是,一些党员领导干部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高额利息或利用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变相搞行贿受贿。看似是正规的民事行为,实质上却是以权谋私,影响十分恶劣。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被欲望冲昏了头脑,企图通过权力变现的方式来满足一己私欲。
针对违规借贷的“红线”已经划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即“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由此可见,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的行为绝非某些党员干部自认为的“小事情”,而是轻则违纪重则违法犯罪的“大问题”。
做到政治上清醒。习近平总书记告诫我们党员干部,“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想发财,想发财就不要去当官”。这不仅是党员干部的政治信仰和本色要求,也是公职人员的廉政底线和根本遵循。只有做到政治上的清醒,才能保证政治上的坚定。
做到作风上清正。作风建设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只有补好思想上的“软”,固好思想上的“硬”,作风建设才能得到加强。因此,广大党员干部要对照中央、省、市开展清理整治专项行动要求,对照党章党规,认认真真找差距,端正态度,坚持高标准、切切实实把好用权“方向盘”,系好廉洁“安全带”,强化自我修炼,在清正廉洁上作出表率。
做到纪律上清廉。要坚持挺纪在前,纪严于法,斩断公职人员违规借贷的腐败利益链,划出纪律“红线”。根据违纪性质、情节,视情况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着力构建了国家公职人员对违规借贷活动“不能为”的防范机制,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石门县三圣乡纪委 覃雨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