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用户,您好!

网站不支持您所使用的浏览器版本(可能会出现网页变形等问题)。为了更好地展示页面效果,请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点击图标会跳转到相关浏览器的官方网站下载页面)。

您的位置: 首页 >廉政时评>详细内容

廉政时评

“村规”岂可悖“政策”

来源:廉洁常德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29日 浏览次数:189 字号: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淤溪镇南桥村依据违反国家政策的“村规”,拒绝为符合条件的秦大爷办理农村五保分散供养相关手续,村党支部书记冀国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月27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村规”作为村民自治的一种“公约”性规章制度,其制定的首要前置原则是必须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津法规。但现实中“村规”制定权存在被滥用的风险,盲目立规、违法立规、以约代法等乱象时有发现,“村规”甚至成为部分村干部违法行政的“挡箭牌”、“保护伞”,导致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生与预定目标的偏差。如同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淤溪镇南桥村之“村规”:“单身老人达到74岁方可申请五保,且必须集中供养”,明显悖于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关于农村五保供养的政策规定,以致无儿无女无收入来源,且体弱多病的72岁村民秦大爷,申请长达2年时间,仍被拒之于“五保供养”门外。秦大爷享受社会保障的基本权利被“村规”公然侵犯,“村规”一旦悖于国家政策,其侵权危害更为直接和霸道。

政策是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路线、方针、任务而制定的行动根据和准则,具有权威性和强制力。村级组织是政策落地落实的“最后一公里”,“村规”则是村级组织推动政策落地落实的有力推手。所以,“村规”必须以“政策”为方向指南,服从和服务于“政策”,而不是用来取代“政策”,更不能与现行政策发生冲突。倘若以“功利”之心盘算执行政策的尺度,视“政策”为“橡皮泥”而随意揉捏,制定出来的“村规”必然与“政策”渐行渐远,执行“政策”的结果必定走样变味,正象群众所评议的那样:上面制定的“大政策”好,下面执行的“土政策”差,既梗阻政策落地落实,导致政策效应缩水;也干涉村民合法权益,伤害民心民意;更误导群众错误解读“政策”可以选择取舍,易衍生“微腐败”的空间和土壤。可以说,“村规”悖于“政策”,反映的是“法治”观念淡漠,“四个意识”不强,既是官僚主义的作风问题,更是党性不纯的政治问题,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群众纪律和政治纪律。

 “村规”岂可悖“政策”,国家赋予村民自治权力并非意味可以为所欲为,对有悖于政策的“村规”必须综合治理。当严把“审查关”,严格落实“村规民约”审核批准制度,对“村规”设立的合法性及与“政策”的一致性“把关”、“掌舵”,从源头上确保“村规”在法律政策框架内“立规”;当严把“监管关”,跟踪关注“村规”执行情况,既问结果,也问过程,防范“村规”实施过程失控而添加、变通、异化出“潜规则”,防止“潜规则”破坏“明规矩”干扰政策执行,杜绝陋规变作成例而野蛮生长,于过程中督导“村规”在法律政策轨道上前行;当严把“维权关”,认真对待涉及“村规”伤损村民合法权益的群众诉讼、举报、信访,有诉必应、有应必果,监督执纪问责成为群众信赖的“保护神”,倒逼“村规”敬畏和维护法律政策的权威性。

村干部既是“政策”实施的执行者,又是“村规”制定的主导者,治理“村规”悖于“政策”乱象,村干部是关键,当强化行为治理的同时,一体推动思想教育,在基层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教育活动中,把“村规”摆进去,对标对表“政策”,查摆整改“村规”偏离“政策”问题,涵养接受“政策”异向和约束的自觉。惟有上保持与“政策”的高度一致,下凝集“对百姓好”的民生情结,方能制定和执行好“真正好”的“好村规”,并在实现“村民自治”中精准推动“好政策”落地落实,最大化地释放出惠及民生的“政策红利”。(澧县县委宣传部  喻思洋)

   

Scan me!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x

微信扫一扫:分享

Scan me!

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

二维码便可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