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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时评

问责“利器”促党员干部明纪律守“底线”

来源:廉洁常德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16日 浏览次数: 字号: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9月4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理论指导实践,又在实践中升华。经过3年的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紧跟时代步伐,再次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完善了问责原则,丰富了问责情形,增加了问责程序,问责将更加精准有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对广大党员干部来说,没有离开责任的权力,权力有多大,责任就有多大,担当就有多大。没有问责,责任就无法落实,尽职尽责就成了一句空话;没有问责,规章制度、纪律规定就成了“挂在墙上”的废纸一张。因此,规范合理问责是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促进干部担当作为的重要方式。纪律规定要体现它的价值,问责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新形势、新任务对广大党员干部提出了新要求。要激励广大党员干部在奋进新时代中干事创业,就要营造宽松合理的环境。过去,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在基层,信访维稳、环保督查、脱贫攻坚各项工作,党员干部动不动就“被”问责,来不来就成了“背锅侠”,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基层党员干部的积极性,问责是否精准有效、是否存在不恰当的问题也逐渐被提了出来。

规范合理才能体现公平公正。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着眼规范问责、精准问责,从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对问责工作予以全面规范。针对实践中滥用问责、推卸责任等突出问题,新《条例》强调问责要依纪依规、实事求是,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决不能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明确问责对象申诉的权利及程序,对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的及时予以纠正,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的严肃追究责任,切实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

说到底,问责不是最终目的。纪律条规也好,问责条例也罢,修订规章制度最终是为了让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受到警醒和触动,不要以身犯险,坚决守住纪律和规矩“底线”。(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纪委  胡春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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