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有“为”才会有“位”
不久前央视焦点访谈栏目报道了海南省五指山市黄花梨遭遇大量盗砍滥伐,森林资源监管节节失守等问题。真可谓是,“每一个猖狂的盗贼背后,都有个领钱不干事的管家。”本该追究的盗伐犯罪行为,根本得不到及时追究,好像盗伐黄花梨根本无罪。当地森林公安副局长和盗伐者把酒言欢、林业站工作人员怼记者等情节,也不免让人怀疑,对盗伐的监管形同虚设,不排除已经形成了利益分食的黑色链条。
全面从严治党以来,随着反腐败的态势日趋成熟,制度“笼子”越扎越紧,纪律要求也越来越严,从而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自觉性、主动性也日渐增强。然而,却有个别党员干部把反腐肃贪的态势当做借口,手握公权、占着位子,慢作为、庸作为、懒作为的现象时有发生。为官之本,在于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应该事事为了群众,时时想着群众,如果在“位”不能认真履行应尽的职责,是非面前不表态、矛盾面前不敢上、风险面前不敢闯,一心只想为己做“官”,那么 “乌纱帽” 被摘掉,肯定是迟早的事情。俗话说:“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然而,有些官员就是不为民做主,一心只想着自己做官,早已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抛之脑后,滋生“为官不易”的错误思想,只想当官老爷不想做公仆,只想把着权力不想担当责任。推诿拖延、监管不力、消极怠工、纪律松弛成了他们的通病。
党员干部的个人成长,无论是组织培养还是选举任命,确有不易。正因如此,更加不能辜负组织的栽培、人民的信任与重托。如果让“不作为”的现象继续蔓延发展下去,将必定损害政府在群众中的公信力,败坏党员干部的整体形象,使国家的发展之路严重受阻。
“为官不为”,何以为官?党员干部应当牢记自己的身份与职责,牢固树立“当官须为民,当官须有为”的正确理念,从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开始,把群众的小事当成心头的大事,把造福一方作为肩之重任,才能得到群众的拥护。要始终明白,只有真正有所“为”,才能拥有一席“位”。(安乡县深柳镇纪委 曹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