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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时评

用“特赦”彰显“特色”

来源:廉洁常德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10日 浏览次数:111 字号:

国家主席习近平2019年6月29日签署发布特赦令,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6月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对九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国家主席特赦令同时明确,上述九类对象中,具有五种情形之一的,不得特赦。(2019年6月2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特赦是指对国家特定的犯罪分子免去其刑罚的部分或全部的执行,只能消灭其刑,不能消灭其罪。《宪法》中对特赦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十八项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特赦的职权;根据宪法第八十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

我国实行特赦制度历史悠久,据《尚书》记载,在战国时期,我国就开始对有罪人员进行过大赦,到了唐代,此制度得到发展,形成了“盛世赦罪”的历史传统。但在“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封建社会,特赦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烙上了很重的人治色彩,国王或皇帝一言九鼎,掌管生杀予夺的大权,赦与不赦、何时赦,赦多赦少,全凭一人的喜怒哀乐。新中国成立之后,尤其是进入新时代之后,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我国的特赦制度已走上了法治的轨道。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在这一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大庆之年,通过法定程序对部分罪犯实行特赦,意义非同寻常,影响十分深远,这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生动诠释,这是中华文明慎刑恤囚、明刑弼教的优良传统的有效传承,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仁政的伟大实践,这是对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大力弘扬,这是不言而喻的制度自信,更是成竹在胸的执政自信。

此次特赦坚持了积极审慎、公平正义、依法办理、平稳有序的原则,特赦不是大赦,更不是免罪,无论怎么赦,贪腐都不能赦,这再一次向我们传递了这样一个信号: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反腐没有休止符!

孔子云,“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我国此次实行特赦制度,是在积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特赦的感召效应,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进一步树立了我国开放、民主、法治、文明的国际形象,进一步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必将极大地释放新时代中华大地“上下同欲、风雨同舟”共筑中国梦的磅礴伟力。(鼎城区纪委 龚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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