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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时评

以权谋私必受惩

来源:廉洁常德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31日 浏览次数: 字号:

2018年12月,原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原党组成员郗同福因犯受贿罪被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郗同福以前曾担任过连云港市委常委、连云区委书记,南京市江宁县(区)委常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等职务。经查,其担任领导职务期间,不仅违规与亲友合办企业,还通过别人赠予的股权分得65套房产、30个车位,以低于市场价140余万元的超低价两次“购得”心仪房产。(中国纪检监察报  5月7日)

与大多数腐败分子一样,郗同福的敛财之道就是用公权谋私利。但从作案手法来看,郗同福的“捞金”技术又独具特色——通过别人赠予的股权获得分红,这比“盖章收钱”隐蔽多了。郗同福以为这样便可以蒙骗组织,殊不知“欲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最终仍然没有逃脱党纪国法的惩处。

“股权分红”等类似腐败伎俩其实并不新鲜,譬如:河南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靳绥东“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向私营企业主无偿借用车辆,并高价出售本人书法作品”;贵州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蒲波“通过与企业老板赌博敛取巨额钱财,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股权和购买定向增发股票”;江苏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缪瑞林“为他人在企业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等等。这类腐败尽管表现方式有所不同,但其实质都一样——用手中掌握的公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由此可见,任何以权谋私的行为都是党纪所反对的,也是国法所不容许的。笔者在这里奉劝诸位官员:谁胆敢以权谋私,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临澧县纪委监委  吴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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