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的名义”岂能随便被“代表”
4月2日,周治平、王洪芝、王志清共同贪污案在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判处周治平有期徒刑3年6个月、王洪芝有期徒刑2年6个月、王志清有期徒刑3年6个月。一出村干部打着“群众的名义”中饱私囊的丑剧终于落幕。(5月22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此前,三人因为合伙租来种树的30多亩土地未被全部纳入征地范围,便以“村民意见很大,都强烈要求将30多亩全部征用”“这些树苗都是村民的心血,村民们表示,没有500万元,休想把树苗移走”等为由,打着“群众的名义”要挟当地政府和供电公司,中饱私囊,肆意妄为。
习近平同志曾说:“一切为了人民,为了人民的一切。”那么以群众的名义办事的党员干部就应该做“正事”,但当前仍存在着少数腐败分子打着群众的幌子做“歪事”,缺乏对自身的约束,作风嚣张跋扈,严重损害了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
正因如此,我们的反腐斗争永远在路上。要让我们的党员干部以“群众的名义”行正义,为群众办实事,就是要“为人民服务,担当起该担当的责任”,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实实在在为人民解难题、谋实事、暖民心。
一方面,要做到“心中有民”,始终把群众安危冷暖放在第一位。要充分了解老百姓的生产生活状况,深入群众了解情况,做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去了解群众的疾苦,倾听群众的声音,把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落实好,真正做群众的贴心人、知心人、暖心人。另一方面,要“谨慎用权”,绝不能把权力当作自己谋私利的工具,无视纪律和法律,导致腐败问题滋生。为官之要,贵在有德,作为党员干部,应该自觉以更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自觉增强自身思想道德修养,时刻自省,对手中的权利时刻保持敬畏之心,绝不能因为一己私利而超越底线,陷入贪污腐败泥潭。
基层干部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本应该成为群众致富路上的“主心骨”和“领头羊”,而盗用“群众的名义”行中饱私囊之实,既是对群众利益的严重侵害,也是对党纪国法的亵渎,必须坚决杜绝,严厉打击,从而让“群众的名义”不会随便被“代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鼎城区纪委监委 何梦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