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小官大贪”要惩教结合
“近日,长沙市中级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2010 年 3 月至 2017 年 11 月,肖某在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处罚教育科处罚中心担任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交通违法处理系统操作员期间......先后 1055 次非法收受钟某等 9 名从事交通违法记录代办业务中介人员所送财物,共 42460410 元。”(摘自《潇湘晨报》)
十八大以来,随着国家反腐败工作的逐步深入,一批官位不及“七品芝麻官”大的科级、股级干部甚至办事员的腐败案件被查出,不断刺激公众的神经。更让人惊诧的是,他们的官位虽小,但涉案金额却高达千万甚至上亿元,丝毫不比位高权重的大官要员们的贪腐程度逊色半分,简直是“苍蝇的体格,老虎的胃口”。毋庸置疑,那些“小官”之所以能把自己练就成“大贪”,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他们手握“实权”,掌握着资源分配和使用的权力,而这种权力可以轻松兑换成巨大的个人利益。
鼠洞毁屋,蚁穴溃堤。反腐肃贪从来不只是打“老虎”,像肖某这一类处于我国行政架构底部的小官小吏,直接与基层群众打交道,其腐败行为往往使老百姓有切肤之痛。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指出,既要“打虎”也要“拍蝇”,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不断铲除“小官大贪”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加强思想教育,筑牢“不想腐”的思想道德防线。强化对基层干部贪腐心理的干预和调适,深刻洞察其不良欲求和腐败动机,强化科学引导和意志品质的训练、塑造,有效根除各类腐败的心理诱因。大力开展党纪国法的宣传和教育,严厉追惩任何形式的敛权、敛财的行为,使基层官员们彻底抛弃侥幸、冒险和补偿的心理,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腐败之害。
加强制度建设,夯实“不能腐”的反腐倡廉制度基础。“小官”不易成为重点监督对象,往往被忽略,但其违纪初期是有迹象的,却往往无人监管,直到“大贪”才介入打击。要避免“纵蝇成虎”,必须层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从紧盯重要岗位到覆盖全体党员,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大日常监督力度,堵住小官通向大贪的“传送门”,使党员干部真正做到“不能腐”。
加大惩腐力度,发挥“不敢腐”的惩戒利剑作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严查腐败的巨大震慑作用,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提高违纪违法的成本,减少腐败收益,令“小官大贪”得不偿失而不敢腐败。(安乡县纪委监委 张泽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