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住“小官”通向“大贪”的滑梯
“近日,长沙市中级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道出了中介们口中的‘门路’:在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处罚教育科处罚中心工作的肖某,每处理一条违法记录收 100 至 2250 元,七年受贿 4246 万余元。……”(摘自3月19日《潇湘晨报》)
肖某只是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处罚教育科处罚中心的一个操作员,但他拥有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交通违法处理系统的操作权限,职位不高,权利却是实打实的,如处理车辆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录的免罚款、免计分权限,及错误执法数据修改、撤销,满分办结申请等权限。还记得在《人民的名义》中,一个掌握土地资源审批的处级干部赵德汉吗?肖某就是现实版的赵德汉!“小官大贪”的典型,官小权实。
肃贪风暴,力度空前,人们经常说那句“老虎苍蝇一起打”,区分“老虎”和“苍蝇”,依据的是贪腐者的职级,而“小官大贪”是介于“大老虎”和“蝇贪”“蚁腐”中的一种,他们职级低,甚至无职级,但是贪腐程度可以媲美“大老虎”。
小蛀虫何以变成大贪官?“官不在小、有权则灵”。主观上来说,有的“小官”理想信念不坚定,经不住经济利益的驱使与诱惑;有的“小官”权力观扭曲,将人民赋予的权利视作自己谋取利益的筹码。客观上来讲,一方面是制度漏洞的原因,缺乏科学的分权机制和制衡体制,给权力寻租客观上创造了极大的便利,另一方面,是权利缺失监督的原因,对“小官”的监督常常被信任代替,导致有权就任性,有权就腐败。
“贪似火,无制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必滔天”。惩治贪污腐败从来不能分官大官小,若权利得不到有效遏制,再小的官也能成为“大贪”“巨贪”。一方面要健全权利运行的制约机制。腐败只与权力大小和权利运行是否受到制约有关系,与官员本身级别并无直接关系,将权利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将权利运行置于阳光之下,增强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另一方面要强化关键岗位监督。不能因为职级的高低而区别对待,权力的监管不能有盲区和空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严查腐败的巨大震慑作用,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让“小官”有权不可任性,有利不能妄图,堵住通向“大贪”的滑梯,增强不敢腐的保障机制。(安乡县纪委监委 曾湘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