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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刑被撤销,常德中院原副处级审判员姚敦贵获刑2年

来源:廉洁常德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01日 浏览次数: 字号:

日前,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处级审判员姚敦贵犯受贿罪一案终审作出(2020)湘09刑终212号判决,对原审被告人姚敦贵维持再审判决,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违法所得十四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再审查明,2018年12月20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对姚敦贵犯受贿罪一案,作出(2018)湘0903刑初188号判决,即判处原审被告人姚敦贵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在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上确有错误,以(2019)湘0903刑监3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2020年3月24日,赫山区人民法院经再审查明,原审被告人姚敦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要他人财物共计1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犯罪数额依法应认定为14万元,依法不予认定为自首。原判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据此,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0903刑再2号判决:一、撤销本院(2018)湘0903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姚敦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三、违法所得十四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原审被告人姚敦贵不服,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19)湘0903刑再2号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常德市纪委监委驻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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