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盯紧“关键少数”,地方立法为“廉洁”护航
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结合我市实际,将廉政制度融入地方性法规,用法规制度助推廉政建设,盯紧关键少数,从源头解决“廉政问题”。
2015年我市取得地方立法权后,市人大常委会共制定出台了《常德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常德市城市河湖环境保护条例》《常德市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常德市西洞庭湖国际重要湿地保护条例》四部地方性法规。在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坚持源头反腐,从理顺职能分工入手,明确部门职责。尤其部门间职责争议较大的,容易出现推诿扯皮的,坚持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依照“三定”方案;“三定”方案不确定的,会同编制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明确;仍不能明确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通过部门职责法定化,促进有法可依,依法行政;最大程度上防范部门间的推诿扯皮。
为抓住关键少数,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监管。市人大常委会对法规涉及的公务人员的职能职责进行了梳理,针对一些有廉政风险的环节和重点领域,容易发生的违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警示、告诫法规可能涉及的公务人员用好手中的权力,管好手里的资金,依法履职、廉洁从政。《常德市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便明确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生活垃圾管理经费的,给予相关主管和直接责人员政务处分;《常德市西洞庭湖国际重要湿地保护条例》则规定,侵占、挪用湿地保护资金以及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市人大 胡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