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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精准运用“四种形态” 让“红脸出汗”常态化

来源:廉洁常德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2日 浏览次数: 字号:

“由于我的工作怠慢,给疫情防控工作造成影响,但镇纪委只给予诫勉处理,今后我一定认真工作,积极作为。”日前,澧县金罗镇幸福桥社区党总支书记谭黎明敞开心扉,有感而发。

据该镇纪委负责人介绍,1月29日晚,金罗镇连夜开展地毯式排查湖北归澧人员的相关信息。次日上午,幸福桥社区未及时完成辖区摸排线索汇总,延误了信息上报,受到县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通报批评。按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谭黎明,镇纪委本应立案审查,并给予党纪处分的,但其认错态度诚恳,如实说明情况。最终,镇党委采用了“第一种形态”予以问责。

党的十九大以来,澧县纪委监委始终把“挺纪在前、提醒在先、抓早抓小”作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重要法宝,让“红脸出汗”唱主角,精准运用第一二种形态,准确把握第三种形态,真正发挥教育、惩戒作用。对轻微违规违纪问题,能够认识到错误,态度诚恳,并主动、及时向组织说清楚的同志,按不同情况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方式,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做到线索抓早、问题抓小,教育挽救干部。对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极少数”领导干部,失责必究,有效防止“好人”到“阶下囚”的转变,及时给予重大职务调整和留党察看等重处分。

对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耻, “极少数”领导干部,该县纪委监委绝不含糊,运用第四种形态从严惩处,坚决打击。原县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杨明智在2014年—2018年先后收受他人贿赂300余万元。2019年8月,杨明智被“双开”,其涉嫌犯罪问题被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杨明智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

针对个别纪检监察干部为追求案件数量,或因为人情因素,而出现人为“拔高”和降低适用形态现象。该县强化审核把关,严格规范形态转化程序,出台了《承办人员案件质量负责制》《案件质量共责制》《纪检监察干部“八个严禁”》,形成了线索处置、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审理等较为完善的相互制约和责任倒查机制。对违反规定适用形态转化的,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该县还着力做好审查调查的“后半篇文章”,充分运用身边的“活教材”,根据查处的案例,拍摄了《侥幸》《越界》等警示教育片,达到“处理一人,警醒一片,教育一方”的效果,真正把以案为鉴、施教为先抓在日常、融入经常。

“四种形态”的精准运用和相互转化,推动了该县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意识、党员干部纪律观念和法律意识明显增强,真正实现宽严相济、惩救相融。2018年,“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占65.5%,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等第二形态占比26.4%;给予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等第三种形态占比6.3%;严重违纪涉嫌违法之第四种形占比1.8%。2019年,一二三四种形态分别为71.63%、21.91%、5.22%、1.24%,“红脸出汗”形成了常态化。(澧县纪委监委 万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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