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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

临澧:通报5起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酒后驾车典型案例

来源:廉洁常德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13日 浏览次数:253 字号:

近日,临澧县纪委监委通报了5起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酒驾典型案例。

1、临澧县佘市桥镇中学副校长方家泉酒驾案。2017年10月7日19时6分,方家泉驾驶小型轿车行经临澧县安福镇迎宾路老正街路口至滨河路口路段时执勤民警对其进行酒精浓度检测,确认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17年10月10日,临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方家泉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18年7月,方家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临澧县四新岗镇人大副主席刘海波酒驾案。2017年10月17日19时5分,刘海波驾驶小型汽车行至临澧县望城乡路段时,执勤民警对其进行酒精浓度检测,确认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17年10月18日,临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刘海波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18年7月,刘海波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临澧县水利局洪道管理站河道站站长夏宏刚酒驾案。2017年11月10日19时20分,夏宏刚驾驶小型汽车行至临澧县安福镇迎宾路的临岗公路入口至安福路口路段时,执勤民警对其进行酒精浓度检测,确认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17年11月14日,临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夏宏刚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18年7月,夏宏刚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临澧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聂凌酒驾案。2017年12月7日19时9分,聂凌驾驶小型汽车行至临澧县安福镇下河街与滨河路交叉路口时,执勤民警对其进行酒精浓度检测,确认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17年12月8日,临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聂凌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18年7月,聂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临澧县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处工作人员唐明酒驾案。2018年3月13日晚19时40分,唐明在未随车携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小轿车行至临澧县安福镇迎宾路与安福路交叉路口时,执勤民警对其进行酒精浓度检测,确认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18年3月15日,临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唐明罚款155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18年7月,唐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临澧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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