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出台阳光招生“十不准”禁令
近日,桃源县为强化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招生秩序,净化教育生态,制订出台了阳光招生十条禁令:一是严禁宣传发布招生虚假信息;二是严禁不按招生计划超范围招生或超计划招生;三是严禁搞生源封锁;四是严禁在招生过程中搞金钱刺激或按人头实施奖励和单列招生包干经费等形式搞买卖生源;五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禁以考试或面试等形式招录学生;六是严禁以联合办学或组织夏令营活动等形式搞提前开学;七是严禁提前发放招录通知书;八是严禁教师代填学生就读志愿书;九是严禁招生学校以赞助、奖励、吃请等形式向生源学校采取不正当招生方式;十是严禁国家公职人员或村组干部代为招生学校招生,干扰招生秩序,谋取私利。
为确保十条禁令落到实处,该县还成立了违规招生专项治理办,并在县电视台、县政府网站、学校校务公开栏设立了举报电话(县专项整治办:6620032、6625479),与全县所有教职员工和招生学校签订了《桃源县中小学招生工作责任书》,并将招生工作与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绩效评估、评优评先、职称评定等挂钩,派出专门督查组进行督查。
县纪委监委将加大执纪问责力度,明确由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县纪委派驻教育局纪检组负责案件查办,对违反阳光招生“十条禁令”的一律进行从严从重处理。对因监管不力导致本学校发生严重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一律实行“一案三查”,先免职后处理;对违纪情节严重、行为恶劣的教职工一律取消年终绩效奖和教师资格甚至解除聘用合同,清退出教师队伍;对干扰招生秩序的国家公职人员和村组干部一律实行顶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