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留置人员赵大鹏移送司法并执行逮捕 系我市首案
3月28日下午2时40分许,咔嚓一声,赵大鹏双手被一副明晃晃的手铐锁住。
赵大鹏是澧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收费员,因涉嫌挪用公款,2月27日被澧县监察委员会立案,3月1日被采取留置措施。
调查期间,澧县监委依法开展调查,主动与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等单位对接,确保了相关工作顺利进行。
经澧县监察委员会委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赵大鹏开除处分,并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将其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3月28日,赵大鹏被执行逮捕。
该案系我市留置人员被移送司法并执行逮捕第一案。(澧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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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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