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工作动态>市纪委>详细内容

市纪委

“我贪欲作祟,想占公家的‘小便宜’......”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25日 浏览次数: 字号:

8251

纪法链接


第一百一十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摘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